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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车祸中被撞唇裂 起诉索要“亲吻权”

2013-02-06 来源: 南京晨报 评论0条
“亲吻权”“安宁权”“祭奠权”等一些前所未闻的权利诉求,近一年来在南京各级法院的审判中不断出现。昨日,南京中院发布首份“审判白皮书”,过去鲜少出现的新型人格权案例受到关注。

亡父母墓碑上没自己的名字,弟弟告姐姐要精神赔偿

张女士与张先生是亲姐弟。2007年12月,他们的母亲去世后,安葬于南京市普觉寺公墓,双方共同为母亲竖了墓碑。2009年4月,他们的父亲也去世了,与亡母合葬一处。合葬后,姐姐拆除了原墓碑,竖了新墓碑。新墓碑竖立后,张先生发现,他与妻子及子女的名字并没有刻在墓碑上。

在与姐姐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姐姐告上法庭,认为姐姐故意不让他一家的名字列在新墓碑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张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让姐姐更换墓碑,将他一家的名字按长幼顺序刻于新墓碑上;并向其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

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张先生要求更换墓碑名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姐姐张女士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院。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实际是一种生者对死者表达追思的行为,并非法律规定中与人身相关的权利,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白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车祸被撞唇裂,伤者起诉索要“亲吻权”

王女士在骑车买菜途中,被一辆私家车撞伤。经医院诊断,车祸造成王女士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女士认为,由于她的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为此,王女士将肇事私家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除车祸正常赔偿外,对她与丈夫亲吻出现的障碍,也给予精神赔偿。

审理法官获知王女士对亲吻权的诉求后认为,因接吻而带来的精神享受确是王女士的一种个人利益,但利益不等于法定的权利。按照我国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民事权利是由国家的民事立法来确认和分配的,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亲吻权”本身并未被现行法律法规确认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吻权”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律规定,对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权利的利益的损害,不能直接构成侵权,当然也就无法因此名义获得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要求司法保护。

最终,法院对王女士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王女士门牙折断、口唇裂伤等身体权、健康权伤害,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

法官剖析为何产生“墓葬权、亲吻权”

对于近一年来不断出现的墓葬权、亲吻权等新型人格权案件,采访中,南京中院民事审判法官分析表示,目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只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近年来,之所以会出现墓葬权、亲吻权等新型人格“权利”案件,主要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一些原本清晰的有关道德和习俗等方面的观念逐步模糊淡化,它们对于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功能也在渐渐弱化,这些变化给人们造成内心的困扰。面对这些困扰,人们无法通过传统的道德谴责方法加以排解,于是就将这些新型人格权利以法律诉讼的形式告上法院,作为自己最佳诉求表达方法。  
关键词: 女子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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