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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冰上遛狗坠亡,家属向水务局索赔62万,法院判决主持公道

2021-10-24 来源: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中国早在宋代就有了“冰嬉”,它就包含了现代人们所知的滑冰、花样滑冰、冰上杂技等一系列跟冰面有关的项目,这些项目刺激且赏心悦目,成为不少人休闲娱乐、撩妹搭讪的途径之一,甚至当下人们还开始热衷于在冰上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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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我国华北地区的北京一到了冬天,气温基本在零下,河面结冰是比较常见的现象,2017年1月16日,这个即将经历大寒的日子,外面当真是冰天雪地,不过即便冰天雪地,对于爱狗人士来说,该遛的狗还是要溜的,于是支先生带着自己的狗出门了。

溜着溜着他就来到了永定河拦河闸南侧的消力池边,当时看里面的河水结着冰,支先生很是心动,一开始他试探了一下,发现没有问题,就带着狗子欢天喜地踩上去了,看狗子在那里走不动路很是慌张,支先生哈哈大笑,不过这时候意外却发生了。

冰面产生了裂痕,随着咔嚓的一声响,支先生就这样被冰冷的河水给吞噬,而此时他和他结婚了三年的妻子,好不容易生下了一个女儿,这女儿还没满月,这简直就是一出令人无语凝噎的悲剧,在警方排除是刑事案件,告知其家属节哀顺变时,其家属始终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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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一条命不能就这么白白没了的心理,出于家里面还有一个嗷嗷待哺的小女孩的心理,出于还有两对老人需要被赡养而家庭又遇到困境的心理,支先生的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丰台法院。

支先生的家属认为事发河道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且没有任何明显的警示标识,无人履行对大坝下存水采取安全措施的职责,以上种种共同造就了支先生的溺亡,因此以上所有相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家属损失共计62万元。

那么以上这些被告对支先生的死亡到底有没有责任,需不需要赔偿?首先根据该案性质找到相关联法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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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需要证明支先生溺亡的地点,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而这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相关负责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这些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支先生溺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支先生的家属就能顺利拿到这笔赔偿。

但是前面说到过支先生溺亡的地点是消力池,属于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的管理范围,但它只是河流拦河闸这一水利设施的一部分,并非是对外开放或收费可入的娱乐冰上世界之类,所以这里排除以上说到的“经营场所”这一点;

它更不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定义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展示了7类28种公共场所——住宿与交际场所如宾馆、饭馆、旅馆;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等,法条上提到也是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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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消力池周边有相关的安全设施,比如有装了防护栏,且在多处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只是有的人处于视角盲区,或者疏忽大意可能没看见的,但不能说它们“不明显”,要是想要它们明显的话,怕是得整个消力池都围上一圈。

最重要的是,每个人对于河道和冰面本身的危险性都有认知,这是人类从一出生就知晓和恐惧的存在,又从小到大都有人和机构灌输过它们的危险性,不是专业人士才能知道的行业机密,根本用不着相关管理机关事先大声警告。

且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学会不让别人来为自己承担风险,在所有侵权索赔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如果不幸身亡者自身存在过错,那也是要担责的,如果自身存在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死亡的全部原因,那么就要承担所有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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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支先生的溺亡确实给这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所有人都同情他们的遭遇,但是支先生溺亡和以上的被告之间没有关系,这也是事实,2017年12月8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以上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综合以上,其实该案体现了今年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知道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去参加该具备风险性的活动,那么旁人如果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谁都无需为受害者担责,受害者自担其责,正如罗曼罗兰所言:“从他被投进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就要对自己的一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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