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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营救陈独秀

2019-02-26 来源: 庄秋水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撰文:庄秋水

《东方历史评论》微信公号:ohistory

1932年10月15日,中共“托洛茨基派”遭逢了一场灭顶之灾。

下午两点半,上海市公安局警探连同法租界捕房,闯入虹口区春阳里210号,逮捕了正在开会的五名“托派”高层,现场还查抄了106件文件和34种俄文共产主义书籍。春阳里210号主人、托派青年委员会秘书长谢少珊立即供出了陈独秀的秘密地址。

是晚,“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总书记陈独秀在岳州路永吉里11号被捕。被捕时,这位54岁的职业革命家“貌甚清癯,唇蓄微髭,发已微斑”,(《申报》1932.10.18)穿着淡蓝色哔叽长衫,戴着淡黄色呢帽,正患着盲肠炎。

托派中央被一网打尽。

史料|营救陈独秀 - 1

中共领袖时期的陈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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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陈独秀、彭述之等11人被引渡给国民党当局,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这是陈独秀第五次被捕,在1921年和1922年他曾两次在上海被捕,原因皆为宣传共产主义,分别被罚款一百、四百元。但这次他却却实实在在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前后被关了五年。

10月19日,一干案犯被上海市公安局探警押往上海北站,乘坐11点的夜车前往南京。上海市公安局着实紧张,派临时保安大队在火车站特别戒备。犯人陈独秀反倒极为轻松,据说在火车上,他一夜酣眠,对自己可能被处死的命运,大有君子不忧不惧的气度。

他会经由军事法庭审判,还是普通法庭审判?可以说,这是决定陈独秀生死的关键。和他同为中国共产党奠基者之一的李大钊,1927年4月6日被北洋军阀政府逮捕,半个月后便由军事法庭会审,依据陆军刑事条例判处绞刑,并于当日下午行刑。

从10月15日被捕至26日,一直传闻说当局将组织一个特别法庭来审理陈独秀案。20日押送南京后,陈独秀和彭述之被关押于军部军法司监狱,无疑加深了这传闻的真实性。21日《大公报》记者为此特地采访狱方,狱方回应说属于“寄押”性质,军法司亦未开庭审讯。但军法司禁止陈彭二人读报通信,读书也只可以阅读三民主义和其他总理遗教。访客,包括新闻记者,则一概不准接见。

此时,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之后,双方激战方酣。国民政府正集中40多万兵力对苏区进行第四次围剿,蒋介石亲自坐镇武汉行营。陈独秀恰好在这样一个敏感时刻被捕,形势可谓极其不利。《广州民国日报》便刊发社论,认为20 世纪30年代中国所经历的危难,原因在于日本的侵略和中国共产党所挑起的内乱;而日本的侵略之所以能得逞,原因则在于国民政府忙于剿共:“溯吾国共匪之由来,不能不忆及十年前李守常、陈独秀等之提倡”,因此,“应处以极刑,勿能宽纵”,否则,就是一面剿共而一面纵共。(陈东晓:《陈独秀评论》,上海书店) 不少地方党政人员则打电报给国民党中央,要求“严惩”,“处以极刑”,“迅予处决”。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里,仍还存放着这些电报,发电人包括新疆政府主席金树仁,湖南清乡司令何健,湖南衡山县、罗田县、江西上高县等党部,以及陆军的几个师团党部。

10月22日,国民党中央组织委员会派专员去武汉,向蒋介石汇报逮捕陈独秀的经过,呈送同时搜查到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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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陈独秀的社会力量也深知情势紧急,他被捕后,社会的援救也集中在要求司法公正上,南京政府外交部长兼行政司法部长罗文干和胡适、翁文灏致电蒋介石,请求“陈独秀案付司法审判”,不由军法从事。陈独秀的老友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八人,10月23日致电南京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大打感情牌,为陈独秀摆功:“此君早岁提倡革命,曾与张溥泉、章行严办国民日报于上海;光复后,复佐柏烈武治皖有功;而五四运动时期,鼓吹新文化,对于国民革命尤有间接之助⋯⋯”他们还提出,陈独秀反对苏区暴动政策,斥责红军为土匪,因而遭到共产党除名,与欧美立宪国议会中的共产党议员无异,希望政府“矜怜耆旧,爱惜人才”,则“学术幸甚,文化幸甚”。(《申报》1932.10.24)

某种程度上说,陈独秀又处于一个相对有利的政治环境下。国民党在1928年占领北京之后,按照孙中山在《建国大纲》里描绘的蓝图,国民政府宣告革命的“军政”阶段已经完成,进入“训政”时期。革命党,即国民党,代表民众行使国家主权,同时要在各地训练民众自治。从以颠覆旧制度为目标、奉行斗争哲学的革命党,转而为执政党,便不能仅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要用合法、和平的方式,去化解社会矛盾和斗争,来巩固政权和建设经济。

于是,拥有最高权力的蒋介石,希望党务、政治、军事、财政、外交、司法诸端都能逐步规范化。1929 年岁末,蒋介石藉《大公报》通电全国各报馆,希望各报馆能于1930年1月1日起,就党务、政治、军事、财政、外交、司法诸端尽情批评,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这便为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契机。在陈独秀一案中,新闻媒体因此得以全程跟进、透明报道。

陈独秀案恰好是对执政党诚意的一个检验,一时成为媒体的报道热点。10月18日上海《申报》刊登了内容十分详尽的陈独秀被捕细节的报道,称该案为“自清共以来第一起巨案也”。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认知,媒体的报道和言论也迥然不同,争议纷纷。

10月19日《晨报》发表的社论堪称主张司法独立的代表。社论作者先厘清共产党的两个派别“中央派(干部派)”和托洛茨基派, 陈独秀已非事实上的共产党首领;作者接着提出,主持共产党学说,组织共产党与实行危害国家,是三件事,不可混而为一;共产学说以反抗社会为目的,之所以发生,则由于人心之不平,人心不平,说明国家本身早有病根。所以,社论作者引用英国政治学者拉斯基的话说,“依往事观之,政府兴文字之狱,而能阻遏人民之指责者,盖无几焉。其准人民之自由言论也,弊政既除,自少可以攻击之机会,反是而加以禁阻也,愈令人民迫而为秘密行动。可知政治革命或社会革命之由来,其责任在政府,而不在倡异说之个人”。社论作者最后说,政府有根据法令维持其生存的权利,“故禁止实行危害国家之结社,乃事之当然者也。然此有无危害国家之行为之问题,应由谁决定?曰此非政府自身之事,而应由法庭判决”,故而陈独秀案应该在司法保障下,公正审判。

10月28日《大公报》发表的短评“营救陈独秀”则在法律逻辑之外又增加了一份对人性尊严的呵护。“陈独秀是一个领袖,自有他的信仰和风格,所以只须给予他机会,叫他堂堂正正地主张意见,向公众公开申诉,这正是尊重他爱护他的道理。”作者因此反对“如果用哀恳式的乞怜,感情式的缓颊,在法律以外去营救他,倒反转辱没了这位有骨头有意识的老革命家”。作为领袖,就要“有真诚信念,不变节,不改话,言行始终一致”。

傅斯年两日后在《独立评论》上发表文章,也表达出类似的意愿,他主张陈案能够(一)最合法;(二)最近情;(三)看得到中国二十年来革命历史的意义;(四)及国民党自身的革命立场。他希望国民政府公开审判陈独秀,即便有罪,也不妨依据法律进行特赦运动。

国共两党主导下的媒体,也自有其党派立场下的革命逻辑。国民党中统局主办的《社会新闻》在署名“仿鲁”的文章里,认为陈独秀虽然是共产党,却反对共产党现行的暴动政策,而且他还是一个学者,所以只要他继续反共,“似可不至于死”。

相反,杨镜芙在《十月评论》上撰文《论陈独秀的所谓“功”和“罪”》,说陈独秀“是一个危害民国的大罪犯”,“自民国四年以来,一直到现在 ,所作的都是始终如一的共产党的工作。这种巨魁,一旦被捕,是只有处以极刑,绝对没有轻办和赦免的余地”。杨镜芙还呼吁,“希望政府严厉到底,拿出对邓演达的手段来对付陈独秀”。

而共产党主办的《大众评论》亦刊发了《托陈取消派首领陈独秀被捕之意义》,认为国民党收捕陈独秀,其目的无非是“与陈氏等共同协商进攻中国革命,取消派利用陈被捕的机会更猖獗活动”。江西苏区的《红色中华》也发文抨击陈独秀,说他要当蒋介石的“反共参谋”了。

新闻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媒体能够自由地对陈案做出各自立场的解读,确实起到了监督的作用,最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武汉的蒋介石,面对求情电报纷至沓来,他表示不会作出答复。但面对汹汹舆情和精英清议,他亦不得不谨慎对待。

10月24日,蒋介石致电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陈等所犯之罪,系危害民国之生存,国家法律对于此种罪行,早在法律上有明白的规定,为维持司法独立尊严计,应交法院公开审判”。当日,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举行座谈会,讨论蒋介石来电,决议陈案“交法院公开审判”。

最后的确认程序是10月25日何应钦(时任军政部长)传询陈独秀。陈独秀正式澄清,自己与湘赣、鄂豫皖的共产党暴动毫无关系,还向何建议应该联合苏联抗日。何应钦则正式表示,“陈等虽属危害民国罪犯,但以其非现役军人,且犯案地点,又核与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前段规定不合”,所以军法司无权管辖,于是命令司长王振南,“备文将陈等转解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判。(《申报》1932.10.27)

事实上,早在10月20日,《益世报》便发表社论,从法律角度指出,陈独秀在上海被捕,上海既非戒严区域,亦非剿共区域,故而陈案应由普通法庭审判,绝无组织特别法庭的必要。

于是,陈独秀案成为民国时期第一例由普通法庭审理的国内公民涉共案件。

3

10月26日早晨,陈独秀、彭述之转到江苏高等法院江宁地方法院看管。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朱儁奉命到南京侦察这个棘手的案子。陈独秀本人也表达了对法律的尊重,受江苏高等法院传询时,他表示,“愿尊重国家法律,望政府秉承大公,不参加个人恩怨,法律判我是罪有应得者,当亦愿受”。(《大公报》1932.11.1) 11月3日,陈独秀、彭述之正式聘请章士钊、吴之屏等五人为辩护律师。(他被捕之初,章士钊、郑毓秀等就曾表示愿意义务为他辩护。)

史料|营救陈独秀 - 2

在法言法。至此,法律逻辑能够胜过人情逻辑和革命逻辑,可谓自有其时代影响。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公布于1931年1月31日,同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废止1928年3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可见执政党有意淡化革命、政治色彩,而突出法律概念,用国际规则来维护执政安全。

此后,国民政府在1931年6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人民之权利义务”部分增加了第八条、第九条,更与陈案直接相关。第九条规定:“人民除现役军人外,非依法律不受军事审判。”此条规定是陈独秀案最终交由普通法庭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八条的内容,更涉及每一位中华民国公民的权利,其内容为:“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审。”有学者便认为,陈独秀和李大钊被捕后在狱中待遇完全不同,“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颁布所反映并推动的司法进步相联系”。(黄伟英:《从李大钊案到陈独秀案:民国时期司法现代化的发展》,《历史教学》2009年第22期)

确实,陈独秀在狱中受到的待遇堪称人性。10月26日,他和彭述之因疾病缠身,书面向监方提出改善生活待遇的要求。“窃独秀等自到贵所以来,诸承优待,惟对于伙食一项,以身份关系,本应自备,奈独秀等旅费拮据,复无亲朋告贷”,往昔风云叱咤的革命家,如今不减孤傲,坚称无罪,不需吃牢饭,然而“现均添疾病,经医诊治尚未痊愈;普通囚粮菜蔬虽可饱腹,实非独秀等平日习惯与病体所相宜”。

陈独秀和彭述之患病期间,监方延请看守所外的医生为他们治病。江苏高等法院亦批准,从11月1日起,由公家发给每日每人上饭两餐,稀饭一餐,支洋三角。他被捕时,身无余物,国民党中央党部特地拨了一百元,为他购置衣被。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之后,1933年3月,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朱儁按照公诉程序,提起公诉。陈独秀的起诉书大致内容,一是他的个人经历中“涉嫌危害民国”犯案要点;一是“以文字为叛国宣传”的具体证据。检方指控陈独秀“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目三民主义为反动主义,并主张第三次革命,坚决扫荡国民党政府,以革命民众政权代替国民党政权,其意在危害民国,已昭然若姐揭”;结论是“察核被告所为,仅只共产主义宣传,尚未达于暴动程序。然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合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则证凭确实,自应令其负责”。

4

1933年4月14日上午,陈案第一次公开审理。

那天,南京城大雨瓢泼,民众对此案的关注却未见稍减。各地百余记者云集法庭听审。9:35分开庭,检察官先问各人年龄、籍贯、住址等,以及拘捕经过,宣传根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及第2条第2款提起公诉。据媒体报道,陈独秀蓝布长衫,两鬓已斑,须长寸许,面色红润,审问时态度安闲,顾盼自如。不时,他还以敏捷的回答引发满堂哄笑。譬如,法官胡善偁问他,被捕的十人中认识哪几个?陈独秀的回答嘲讽有加:“党内情形,我不能报告,我只能说政治意见。谁是共产党,这是政府侦探的责任,我不能做政府侦探。”

胡善偁一时语塞。最后问陈: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陈回答:这是事实,不否认。理由是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既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中国人穷到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

次日第二次庭审,陈独秀不是主角,最后传讯阶段,法官又问陈独秀,托派的最后目的为何,是否为推翻国民党;实施无产阶级专政?陈答道:是。

4月20日第三次开庭。因为有公开辩论,不少人从上海、无锡、镇江赶来旁听。二百多人挤满了旁听席、记者席。就连法庭门外都站满了旁听者。

当检察官控告完毕,陈独秀当庭抗辩,这是已经接近下午两点钟。他集中火力在检察官所言的“危害民国”上: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在书面自辩状里,他以国民党自身的历史,对此点阐述得更加清晰:“若认为政府与国家无分,掌握政权者即国家,则法王路易十四‘朕即国家’之说,即不必为近代国法学者所摈弃矣。若认为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之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即属‘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即国民党亦曾‘叛国’矣。”

陈独秀抗辩后,辩护律师章士钊起立辩护。53分钟滔滔雄辩,他亦是紧扣检方要点,驳斥检方的起诉书“无中无西,无通无列,一切无据”。首先,他引用孙中山之言,“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驳斥检方陈独秀反对三民主义的论点;其次,陈独秀民国七年(1918年)曾任广东教育厅长,后又与国民党合作;再则托派反斯大林反共产党干部派,“如斯辗转,相辅为用,谓托洛斯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 最后一条,可说是章作为律师为当事人做出的有利辩护,孰料陈独秀当庭申明,说章律师之辩护,并未征求本人同意,且也无须征求本人同意,至于本人政治主张,不能以章律师之辩护为根据,应以本人之文件为根据。

下午3:30继续开庭,辩论一直持续到下午6:35分。

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判决陈独秀、彭述之:“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夺公权十五年”。陈独秀起立大声抗议:“我是叛国民党,不是叛国!”

陈独秀随即自拟“上诉状”,与章士钊等斟酌字句后,递交最高法院。“上诉状”针对判决书中“叛国之宣传”、“图谋变更国体”、“根本推翻民国”等判词条文,逐条加以反驳,同时,继续指斥国民党才是叛国者:“独是国民党革命正为颠覆帝制,标榜建立民国而起,帝制仆而仍继前轨,弃‘天下为公’之说,以民国为一党一人之私产,目反之者为‘叛国’,岂其以万世一系之天赋特权自居乎?此于建设民国之约言,岂不显然背叛乎?”

据同案的濮清泉回忆,陈独秀曾告诉他,当时高等法院派法官,颇费周折,“谁也不愿审理这种倒楣案子,一点油水没有,还要上下受气,挨人咒骂”(濮清泉:《我所知道的陈独秀》)。果然,宣判第二天,大公报便发表社论,批评“若大案情,仅仅公开辩论三次,审判长讯问亦极简短”,而且检察官素养也太低;希望上诉审讯中,应该作更为严密深刻的审讯,法官也应选择洞明世界政治经济潮流之人担任,“然后发问诘难,乃可中其核要”。

一年后,最高法院刑庭判决陈独秀有期徒刑八年。陈独秀没有被宣判无罪,但获得减刑。在南京老虎桥监狱,他面壁读书、潜心学问,1937年日军轰炸南京,关押陈独秀的那幢房顶震坍,他躲在桌子下逃过一劫。老友胡适焦虑万分,致信汪精卫求援。汪向蒋介石提出,由国民政府核准,经由司法部训令法院按正常司法程序,一天之内以战争特例宣布陈独秀减刑释放。

8月23日,陈独秀走出了高墙。

在生命的最后几年,陈独秀退居四川江津。“湖上诗人旧酒徒,十年匹马走燕吴;于今老病干戈日,恨不逢君尽一壶”,他在孤寂中逝于1942年5月27日。病逝前一年,他写下了令人震颤的《我的根本意见》,站在历史的全局论民主主义,指出“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可视作几年前那一段公案的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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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营救陈独秀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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