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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借道外企出海将受监管

2017-11-03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董兢)中国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将出新规定,境内企业借境外企业名义开展的境外投资将被纳入管理框架。

国家发改委11月3日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改委外资司在征求意见稿说明指出, 随着境外投资方式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征求意见稿拟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但管理仍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而非将其纳入核准、备案范围。

对于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征求意见稿拟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不需要告知。

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创新监管工具,计划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征求意见稿拟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

在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在简政放权方面做出调整。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9号令)相比,征求意见稿拟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取消逐级转报材料的规定,允许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投资主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时间底线从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放宽至项目实施前。

此外,和9号令相比,征求意见稿拟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续等环节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从而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关键词: 投资法律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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