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看的新闻,最实用的信息
05月03日 13.9°C-16.1°C
澳元 : 人民币=4.76
卧龙岗
今日澳洲app下载
登录 注册

舒立观察|破产机制如何尽其用

2017-09-25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中国经济欲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健全的破产制度须臾不可或缺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之际,多宗案例显示,破产这一市场退出机制并未获得广泛认可,充分发挥功能。昔日光伏巨头江西赛维破产重整一波三折,堪称典型(参见本刊2017年第37期“破产重整的赛维样本”)。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去产能”扎实推进,“僵尸企业”需加速淘汰。在切实维护各方权益的前提下,让企业规范地退出市场,变得愈发紧要和迫切。

企业破产的通常导因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法院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近一两年破产案件数量虽有一定增长,但绝对数量依然偏少,利用破产机制退出市场的企业占比极低,这与供给侧改革深化的背景显得颇不协调,原因无非是各界对破产制度存在先入之见,兼有利益羁绊。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现有阻碍,积极建构配套制度,破产机制就难以在市场出清中充分扮演角色,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倘若能如不少学者所愿,《破产法》修改尽快启动,上述问题应借机求得一揽子解决。

谈破产而色变,已成积习。难免有投资方认为破产是下下策;有的银行受到业绩考核等影响,也不愿企业走上这条路。地方政府更是本能地抵触。即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地方政府也多方插手,力图主导。企业破产很容易被地方政府视为败绩,纵然明知无药可救,也总是动员各种资源为企业输血。这或可维持一时稳定局面,实则如击鼓传花,终究会有最后一棒,风险越积越大,待到最终爆发之日,地方政府也许会悔不当初。政府切忌只看到不破产的“收益”,忽视维持“僵尸企业”的巨大成本。一宗不规范的破产案例,对于地方营商环境的破坏是巨大的、极难修复的。

改变对破产的片面认知,为当务之急。破产法并非一定是企业死亡之法。借助破产重整等机制,往往可以拯救企业于危难之中。借助破产机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及时从困境中脱身,并使各方权益得到公平对待,这何尝不是另一种挽救?破产可能是破产清算,也可以采取重整手段,以求恢复企业生机。采取何种形式,应主要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利益相关方根据具体情形协商而定。

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往往早已涉入企业的上马、投资甚至经营,企业破产时还有责任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员工,这事关社会稳定,政府没有理由放任不管。企业破产过程中需协调各方关系,相较其他方,政府具有更多力量和手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一定要由地方政府领导挂帅督战,进而让政府意志凌驾于债权人之上。东北特钢案饱受批评,江西赛维案颇受争议,皆因处置过程中瑕疵过多所致。破产的前提是尊重市场规律,以竞争为本,尊重法律和司法,恪守谦抑品格。政府必须明晰自身职责,有所为,有所不为,不为有时比为还重要。

消除外部阻力诚然重要,治本之道还在于及时健全破产司法,完善配套制度。这将有效消除企业、债权人和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

——完善司法是健全破产机制的主要途径。近年来,破产审理有了更明晰规定。2016年5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 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次月又出台《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予以具体部署。截至2017年上半年,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数量从2015年初的5家增至90家,覆盖全国23个省份。但是,司法机关专业人才储备以及审判机制建设距离现实需求仍有明显差距。

——须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健全职工安置社会保障,提升破产程序透明度,强化破产执行。破产管理人地位至关重要,现有《破产法》规定由法院来指定,原则过于宽泛,缺乏操作细节,极易因管理人选择不当影响破产程序和结果。有学者呼吁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这一办法值得尝试。职工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亟须完善相关协同机制。

——消除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可能面临的制度障碍,比如税收衔接、债务清理以及信用修复。目前,针对企业破产重整,尚未有专门的税收政策,实际操作五花八门,有些税收负担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获得减免。比如,企业重整被豁免的债务,很可能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对重整企业而言,这无疑是巨大负担。重整期间需要融资,但由于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很难获得银行贷款;重整之后,企业依然会因过去信用记录而贷款受阻。这些棘手问题均需妥善解决。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规范有序的破产与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公平竞争一道,构成牢固的法律基础。越是发达的经济体,运用破产机制越娴熟。健康的市场经济必须保持“入”和“退”的平衡,以保持流水不腐。中国经济欲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健全的破产制度也须臾不可或缺。■

本文为2017年9月25日出版的《财新周刊》第38期社评

今日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
最新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Media Today Group Pty Ltd.隐私条款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加入我们

电话: (02) 8999 8797

联系邮箱: info@sydneytoday.com 商业合作: business@sydneytoday.com网站地图

法律顾问:AHL法律 – 澳洲最大华人律师行新闻爆料:news@sydneytoday.com

友情链接: 华人找房 到家 今日支付Umall今日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