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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周岁少女与朋友玩耍到深夜,朋友变脸成饿狼

2017-04-17 来源: 法人说法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案情简介:

一、邀约风景区玩耍,夜晚吃宵夜。2014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己的路虎车,搭载被害人陈某(14周岁)、李某、王某等人一起到某县风景区玩耍,回到县城时,李某回家,被害人陈某和王某到被告人张某家吃宵夜,吃完宵夜,已是晚上12点。

二、谎称手机掉落家中,制造犯罪空间。被告人张某准备驾车送被害人陈某和王某回家,三人走到停车处时,被告人张某称其手机掉在家中,叫王某回去帮他拿手机王某离开后,张某将被害人陈某锁在车上,并在副驾驶室的位置上强行压住被害人陈某的身体,不顾陈某的奋力反抗,强行脱去陈某的裤子,强奸了陈某。

十四周岁少女与朋友玩耍到深夜,朋友变脸成饿狼 - 1

三、迅速抓获被告人。陈某离开张某后,即报警,公安部门迅速将张某抓获。

处理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对张某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人说法:

一、少女不自重。作为一个十四五岁的少女,正是如花似玉的青春年华,但却在一个男生的邀约下,与几个男生晚上外出游玩到深夜,自己不注意平时的行为。所谓:夜路走得多,哪能不见鬼。

二、男人不自持。被告人张某开路虎,足见其家境殷实,应该也是不缺女人的主,但却在夜晚犯下了难以弥补的罪行。对自己造成了伤害,也伤害了别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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